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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发布涉房屋分割离婚纠纷典型案例 倡导理性分手妥善分房

2018-03-29 17:4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3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 见习记者马欢)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家,居也。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很多人将房产和婚姻进行了绑定,没有房子很难结婚,没有房子就没有归属感。当真爱消逝,分割房产便成为离异双方面临的必然课题。

  近年来,全国离婚率一路走高,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四大城市的离婚率与其他地区相比又属最高。在北京,与离婚率同步增长的房价使得房屋成为公民一生或是几代人最大的生活消费项目。不同的购房方式对婚姻法传统的夫妻共同房屋认定标准和分割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今天(29日)下午,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十类典型案例。倡导理性分手,妥善分房。

  北京西城法院民六庭负责人李岳鹏介绍,据民政部门统计,2017年上半年北京市登记离婚率达到39%。西城法院近年来受理的诉讼离婚案件也逐年增多,2017年在推行离婚案件诉前冷静和调解期后仍收案1172件,今年第一季度已收案440件。李岳鹏表示,以此增长态势,预计今年收案量将达到历史峰值。

  由于购房压力较大,很多年轻人都靠父母资助买房,有的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的则是资助首付。典型案例提示:首付支助非权属,莫将资金当房屋。

  小王是家中独子,2008年与小刘登记结婚,两年后小王父母拿出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房贷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好景不长,感情不和导致二人离婚,小刘认为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不同意,强调房子是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是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西城法院民六庭法官曹巧峤分析,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很多人都是婚前买了房子,婚后才取得房产证,这种情况下房子的性质如何认定?典型案例提示:婚前买房婚后得,财产性质不转化。

  马先生在与陈女士结婚前,个人出资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房子是期房,婚后才交房入住并办理产权证。陈女士用自己婚后的积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家电。后来,双方因婆媳矛盾走向离婚,并对房屋分割产生争议。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马先生所有,由马先生补偿陈女士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陈女士的部分。

  曹巧峤法官解释,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但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马先生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该房屋仍应当为马先生的个人财产。

  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先办仪式后登记的情况很多,典型案例提示:民间仪式虽隆重,民政登记方有效。

  王先生和赵小姐恋爱多年,于2010年9月按照家乡风俗举办了隆重的婚礼,2011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王先生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全款出资购买了一套学区房,登记在王先生名下。这桩婚姻走到尽头,赵小姐能分房吗?

  对此,李岳鹏法官分析,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为妥善分割房屋、避免矛盾二次激化,李岳鹏法官提醒广大公众,在婚姻走到尽头时,平等协商、互相尊重、互相谅解,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房屋分割。房产分割应当在此基础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应当尽可能分配给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方,并坚持保护妇女合法居住、使用权益。在双方具备均等分割房产的前提下,尊重房屋的既往居住历史、购买和居住年限等实际情况,倾向于照顾生活上没有或低收入配偶方,照顾无房方和居住困难方。

编辑: 张潇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