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专家解读监察委职责、权限及监管范围等问题

2018-03-16 17:53: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3月16日消息(记者侯艳 刘会民)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会期为15天半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今天已经进入到第12天。按照会议日程,各个代表团今天要举行全体会议,任务之一就是审议监察法草案修改稿。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11日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而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将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

  对于这样一个全新的机构,很多人还感到比较陌生。监察委到底承担什么样的职能?哪些人受到监察委的监管?监察委自身又由谁来监督?

  问题一:为什么要成立监察委?

  对于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腐败是最大的威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表示,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结合,可以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作为一项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介绍,过去反腐败资源分散在多个单位、多个部门,反腐败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协调上的难度,影响了反腐败的效果。所以,形成党统一领导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资源力量,是这次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出发点。

  问题二:监察委的职责是什么?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法草案中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因此,监察委员会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硕辅表示,反腐败九龙治水不行,必须把拳头攥起来。这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党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起来,把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力量整合起来,实现反腐败工作的指挥体系、资源力量、手段措施的集中统一。

  问题三:哪些人受到监察委的监管?

  按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关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张硕辅认为,这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

  问题四:监察委有哪些监察权限?

  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二是对被调查人可以有条件地采取留置措施。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张硕辅解释,这些措施中,留置是我国独创的一项新的措施。监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反腐败所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也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调查不能等同于侦查,不能将一般的对刑事犯罪的侦查等同于对腐败、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的调查,因此党中央创立留置措施。

  问题五:谁来监督监察委?

  监察法草案是对国家监察权从严监督制约的“法律之笼”,从加强党的统一领导,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与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互相配合制衡、承担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非常严格具体的要求,为国家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杨晓渡表示,“比如专项工作的报告、接受人大的质询、执法检查等,这些都是对人大负责的具体表现,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形式。同时,我们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实现党的统一领导。”

编辑: 倪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