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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强拆行为被判违法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2018-01-30 16:4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月30日消息(记者孙莹 见习记者马欢)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30日)分别发布涉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日前开庭审理的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再审一案名列其中。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政府应如何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面对强拆行为时,老百姓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开庭再审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审判员宣读的案情概述显示,2001年7月,许水云的两处房屋被纳入了城区改造拆迁范围,但拆迁人市城建开发公司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没有实施拆迁。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发布,同年10月26日,又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许水云的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图,但这个房屋却在此决定作出前一个月的9月26日被政府强制拆除了。一审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责令其参照《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作出赔偿,二审法院作了改判。

  二审判决认为,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征收所应获得的相关权益,仍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判决维持一审有关确认违法判决;撤销一审有关责令赔偿判决;驳回许水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许水云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庭审中,许水云方请求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强调二审法院认为行政赔偿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是错误的。

  许水云律师表示,行政补偿起因于合法行为,行政赔偿起因于违法行为,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否定和谴责的含义,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

  被申请人婺城区政府答辩说,涉案房屋没有相关产权证明,属于无证房屋,且本次拆除房屋为误拆,并非政府决定的拆除行为。“金华市婺城建筑工程公司在拆除区块内其他涉案房屋的时候,由于涉案房屋年代久远,而且与其他应拆除房屋相毗邻,工作人员操作不慎,在施工过程中导致涉案房屋坍塌,本案应属于再审申请人与第三方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争议,答辩人自然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审合议庭认为,虽然有婺城建筑工程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相关证据均表明,对许水云房屋的拆除行为是政府主导行为;许水云房屋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涉案房屋确系在1990年4月1日我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属于合法建筑。当庭宣判,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许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听到这样的判决结果,许水云一家非常激动,多年的努力终于等来了满意的判决结果,许水云的妻子李金凤开心地说,“想不到,实事求是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眼泪都要流出来了,我们打了三年官司。”

  当天,金华市婺城区区长郭慧强也来到了庭审现场,表示一定会尊重和执行法律的判决。“通过参加本次庭审,我们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意识,尽管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是一个民心工程,征迁工作也全都严格地依法推进,但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更多考虑了行政的效率,行政的速度,而忽略了管理上的细节,下一步我们一定会吸取教训,加强整改,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分析,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法定职责,不能随意推诿,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拆迁和搬迁等义务,表面上看可能是行政机关临时设立的机构在实施这些行为,但事实上责任还是行政机关的责任,包括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之后的赔偿责任。

  审判长耿宝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在裁判当中很明确是要赔偿,不能让其再回到补偿的老路上去,导致当事人补偿不到位,而且他不信任我们政府,不信任法律了,觉得合法违法都一样,这个后果我们觉得非常严重,这个案子发出了一个非常清楚的信号,就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如果违法了,就必须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耿宝建说,当政府与老百姓协商不成时,政府还是应当依法积极地按法律程序行使职权,本案对所有政府机关有很强的警示意义。“这个案子体现了四句话: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在征收的时候,效率、发展当然很重要,但一定要给法律留下时间,给法治留底线,依照法律规定拆除,也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引导老百姓理性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表达自己的诉求。”

编辑: 杨璇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