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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孩子创新姓落户被拒 最高法:仅凭个人喜好取姓不合法

2017-11-25 17:0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1月25日消息(记者刘乐)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些年,大家可能见过一些非常特别的名字,有些独特甚至奇葩的名字甚至在网络上被热传。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第17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其中《“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其中。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该案曾是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专家表示,给孩子取名字不能太随意。

  简要回顾一下这起案例:2009年,山东省济南市市民吕某夫妻喜爱传统文化,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吕某去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报户口时,派出所以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随后,吕某又相继去了济南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也得到同样的答复。吕某认为,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女儿的合法权益,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白杨表示:“公民仅凭个人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造成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因此,本院认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选择“北雁云依”一名进行落户,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教授认为,此案例中原告诉讼请求之所以被驳回有多方面原因。

编辑: 周倩云
关键词: 姓氏;最高法;随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