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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游客丽江被打”案一审宣判 6名被告人被判1年至3年6个月不等

2017-08-17 17:3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丽江8月17日消息(记者杨博宇)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016年11月,在云南丽江旅游的董女士在一家烧烤店被一群男子殴打,导致面部等多处受伤,随后经社交媒体传播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今天上午,这一案件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和荣松等6名被告人被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及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女游客丽江被打案”今天一审宣判。综合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六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审判长:被告人和荣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杜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曹二车龙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吴原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赵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和凌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个月14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和荣松、杜澄、曹二车龙补、吴原华、赵智、和凌波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肆意挑衅并殴打伤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被害人董某张张某孙某进行寻衅挑逗后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董某轻伤二级,被害人孙某,张某,轻伤的危害后果,且严重危害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六名被告人无事生非,肆意挑衅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此前的庭审过程中,有辩护人认为,六名被告人更适用于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晚,被害人董某某、张某、孙某三人到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一烧烤屋包间内吃烧烤,被告人和荣松、杜澄、曹二车龙补、吴原华、赵智、和凌波随后也来到该烧烤屋大厅吃饭。被告人一方对被害人一方进行挑衅并对三名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之后六名被告人逃离现场。

  古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六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审判长: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六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据证实被告人一方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属寻衅滋事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因此本案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人和荣松在楚雄州南华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今天的庭审宣判现场,六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在董女士的代理律师顾宁看来,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被告人寻衅滋事较为准确,“我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是一个比较正常的判决。作为那几个被告人,他们上诉的截止时间,即使现在说不上诉,十天之内他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上诉,是没有问题的。被害人这边我也问了一下董女士,她的意思是现在还没有决定是否申请抗诉,我们这边没有上诉权,我们要申请人民检察院去抗诉,现在我们没有决定下来是否去申请。我也正在跟她沟通。”

  受害人董女士今天中午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虽然今天自己并未前往法庭,但也在关注着宣判结果,“丽江法院给出的结果应该是依照国家法律走这个程序,应该就是这样子的了,尊重法院判决,我跟律师沟通过以后,我们这边暂时还没有决定是不是要申请抗诉。”

  董女士说,目前自己还没有恢复正常生活,仍在家中休养,希望早日能够走出这一事件的阴影,走进新的生活,或是回归正常人的生活。

编辑: 高杨
关键词: 女游客;丽江;被打;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