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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建立体车位被判拆除 法院建议交通委明确相关细则

2017-04-11 16:30: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1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北京的王女士在小区地下车库拥有两个相邻产权车位,因为家里有四辆车要停放,为节约空间、提高利用效率,就自己建了升降设备。但是这一做法却遭到物业公司的反对。

  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将王女士和她的女儿起诉到法院。今天(4月11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以占用业主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小区公约为由,判令王女士母女拆除升降停车设备。同时鉴于目前尚无居民个人自建立体停车设施的相关规范,法院向北京市交通委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居民个人在自有车位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申请、建设、验收,并明确具体实施细则。

  2015年7月28日起,王女士在自己拥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上搭建安装了升降停车设备。王女士的丈夫邹先生告诉记者:“我是按照国家的文件,发改委、交通委、财政部联合发的一个文,从2012年的奖励2000到2014年的5000,鼓励个人来解决停车难的问题,而且我的车位是单独的两个车位,我自己有所有权。”

  万科物业受小区业委会委托,负责为王女士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出庭的物业工作人员介绍,为了解决升降装置用电问题,王女士是从自己家二楼住所电表引出了380伏的电源,穿过公用的楼梯和墙体引入地下一层,曾遭到其他业主投诉,“走线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单个业主占用公有区域的问题,需要报业主委员会,看是否需要提交业主大会表决,但是提到业委会的时候,再加上其他业主投诉,就被否决了。”

  为查明情况,去年8月,法院专门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实地勘验,法院判决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审判长斯晓荷表示:“经本院现场勘查,二被告搭架的升降停车设备所使用的支撑杆和电路均占用了业主的共有区域,在未取得业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其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益。其次,二被告将380伏电路,从位于二层的自家房屋电表引出,穿过公用的楼梯和墙体引入地下一层,存在安全隐患,对其他业主的人身安全存在巨大风险。此外,二被告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升降设备安装在开放性车位上,会给途经车位的行人安全带来不可预料的风险。故本院认为,二被告在812、813车位上搭建的升降停车设备,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拆除。”

  法院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同时,业主也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邹先生当庭表示,要上诉,“公约是2004年我们签订的,跟这个物业公司没有关系,并且已经十几年都过去了,什么叫与时俱进,2004年多少辆车?现在多少辆车?社会是不一样的。我搭建升降车位也是为了不影响其他人的公共区域。我们小区比较长的车位,晚上停车出来半个车身,那是真正影响公共车位,你物业公司为什么不管?我就在我的车位里搭了个升降,我不知道占用了哪些公共区域,所以我不认可。我就不知道,对于立体车位的搭建,国家是什么政策?什么地方可以搭,什么地方不可以搭?我觉得我在我私人有产权的地方搭建,可以说跟你物业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并不否认搭建升降停车设备的行为符合政策导向,这种个人参与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行为应该得到鼓励并予以规范。宣判后,北京朝阳法院针对此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送了一份司法建议。在建议中,法院指出目前相关规范仅针对由居委会、业委会或建设单位主导的批量车位建设。

  北京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庭长周维琦表示:“对居民个人在自有车位范围内自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如何申请建设、验收,如何鼓励尚无明确意见。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市的家庭户中,一户拥有多辆车的情况较为常见,家庭拥有的停车位均少于拥有的机动车数量,停车难问题已成为居民关心的民生问题。建议贵委对居民个人在自有车位上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申请、建设、验收予以规范并明确具体实施细则。”

编辑: 高杨
关键词: 业主;自建;立体车位;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