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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三种情形可认定为“违法所得”

2017-01-05 17:52: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月5日消息(记者王楷 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罪名做了明确解释,将犯罪案件确定为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电信诈骗等五类,其中包括隐瞒境外存款、介绍贿赂等。

  追逃与追赃工作相辅相成。追逃若不彻底,就意味着犯罪分子找到了避罪的“天堂”,逍遥法外;追赃若不彻底,就必然会助长更多的腐败分子携款外逃,国家和人民的经济损失就无法挽回。

  为了严密法网,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但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我国是一个新的制度设计,已有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法律适用存在较多困惑,难以满足办案需要。

  为把追逃追赃“天网”织严织密织牢,2014年11月,两高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开展专项调研,发现了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指出,适用罪名范围过窄,诸如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毒品、金融诈骗、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大量犯罪均不在适用范围之内,使很多案件无法进入程序,相关执法工作陷入困境。

  此外,发现的问题还包括,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存在较大认识分歧,对此类案件中有关事实证据证明标准存在较大争议;缺少实践经验指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涉及诉讼环节较多。

  为此,两高发布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共包括五类:第一类以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为主;第二类为贿赂类犯罪;第三类为恐怖活动犯罪;第四类是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第五类是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即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称,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诈骗案件高发频发,给被害人造成了几百亿元的损失。这类案件具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没有实际接触,跨区域甚至跨国境实施,犯罪嫌疑人到案困难等特点。目前,公安机关侦相当部分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相当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潜逃在国外、境外,难以抓捕到案,案件就无法进入审判程序,导致涉案账户的被骗资金无法返还。对此规定明确,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也适用于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两类特殊的诈骗犯罪案件。

  《规定》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对“逃匿”进行了界定。裴显鼎表示,客观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隐匿”,主观方面则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居住地、工作地,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的,属于最典型的“逃匿”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离开居住地、工作地,在原地隐匿起来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的,亦属于“逃匿”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逃匿境外,因各种原因不愿回国受审的,亦应视为“逃匿”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特别是转变、转化后的财产以及添附个人生产经营后形成的收益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普遍存在疑问。为解决相关争议,《规定》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明确了“违法所得”认定的三种情形:一是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 “违法所得”;二是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三是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据了解,上述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编辑:朱琪

关键词:最高法;最高检;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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