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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建议“随手拍”治任性司机 专家:可以作为证据

2015-05-12 16:54: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5月12日消息(记者张闻)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经过了愤慨、反转再愤慨的剧情,成都女司机终于道歉了。但关于“路怒族”的讨论却丝毫没有散场的意思。最近就有人建议,交管部门应该向社会志愿者发放行车记录仪,让他们随手记录违反交规的行为,然后发送给交管部门,并由其认定从而进行处罚。

  但据说这个主意在法律上存在困境,有交通执法部门表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还有人说,这种“随手拍”也许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那么,自己动手揪出违法司机的做法到底是不是触动了法律的边际呢?“随手拍”又真的可以起到整治违规司机的作用吗?

  “人人当交警,随手拍违法”这主意听着带劲,做起来不麻烦,自然受到了很多对交通违法深恶痛绝的公众的热烈拥护。但有一件案例却让正摩拳擦掌的各位有些顾虑。2004年3月,广州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认定某车主有违章行为,对其处以100元罚款。但这并不是故事的最终结局。此后,违章车主以“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机关获取”为由上诉。广州市中院终审裁定该车主胜诉,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最终广州警方不得不叫停“随手拍”。照这么说,无论是“行车记录仪”还是 “随手拍”难道都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吗?对此,记者分别采访了清华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余凌云和中国政法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朱巍,两位教授的第一反应都是,“随手拍”和“行车记录仪”当然可以作为证据。

  余凌云:这个观点不对,公民个人他也可以提交证据,只不过这个证据不能是非法获得的,这个证据到底是有效无效,效力有多大,这个应该是由有关部门来认定的,不是不能提供。

  朱巍:当然可以成为证据啦,现在我们说行车记录仪是电子证据,只要没有经过剪辑,完整版的交给公安部门,当然可以作为证据,行车记录仪不就是干这个的嘛。

  除了法律专家,交通执法部门也认为把行车记录或随手拍的影像资料作为证据,没有不妥。安徽滁州交警支队宣传科科长周宏登:

  周宏登:这倒是一个好事情,也是全社会参与交通管理的一个途径,如果说要找一些法律依据的话,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例倒是有这么一条规定,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依法处罚。

  如果能成为证据,那广州案例又该如何解释呢?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朱巍表示,很多交通违法案例已经不只是行政处罚这么简单了,如果违章行为还触犯了其他法律,那个时候“随手拍”就有“用武之地”了。

  朱巍:这个案例判的是不能把随手拍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但现在我们拍的这些随手拍不一定要作为道路交通处罚的证据,比如说路怒族一个男司机打女司机我拍下来了,我交给的不是交警,我交给的是治安警,是派出所,是110民警。那110民警拿到现场的视频,完全可以依照这个视频来追究责任,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现在道路上的随手拍不一定仅是针对交通安全事故的,大部分是针对其他情况的,路怒族如果超速行驶在相互追逐的话,这个涉嫌刑事犯罪啊,这个已经不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了,而是上升到刑法,甚至是其他法律层面上的问题。

  如果说执法主体合法性问题是“随手拍”的第一个争议的话,是否侵犯隐私权,则是公众担心又一“盲区”,朱巍表示,大家大可不必由此顾虑,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已经阐明了触犯“隐私权的边际”。

  朱巍:从2014年10月10号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网络视频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之中,第12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或者隐私权的相关范围。它明确列举了几个相关信息属于隐私,核心隐私,比如说像基因,比如说像犯罪记录。还有一部分是允许公开,其中有一条,涉及公共利益方面并且在必要限度以内的,比如说如果遇到路怒族了,路怒族在街上暴打一个人,或者是遇到一个人非法的超车,比如说飙车或者是强行别车,把这个视频公布到网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编辑:姜萍

关键词:随手拍;取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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