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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大地沟油案宣判 主犯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2013-10-09 17:11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央广网连云港10月9日消息(记者景明 江苏台记者吴斌 连云港台记者江树)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上午,特大跨省产销地沟油案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上午10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座无虚席,江苏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特大跨省产销地沟油案在这里宣判。

  “被告人王成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除康润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成奎外,从犯李树圣等另外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万元到80万元不等,另有1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2012年4月,公安部摧毁浙江省金华特大跨省地沟油犯罪网络,发现江苏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购销大量新型地沟油。在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成奎等16人,非法收购鸡毛油、鸭毛油甚至是狐狸毛油等材料,在东海县加工成成品油,销往安徽、四川、北京等地117家大中型食品加工企业,销售量超过2000吨,涉案价值达6000多万元。 

  案件另一点值得注目的是:案件发生在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而最新司法解释是在今年的5月4号实施,法庭如何量刑,成了关注点。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被告人王成奎在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之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案件在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时,两高院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情节尚未作出解释,现在适用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辩护意见,对此,法庭作出解释。

  “经查,被告人王成奎、李树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七) 颁布之后,该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针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司法解释,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依法应当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审理本案,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宣判结束后,包括王成奎在内的少数几名被告人当庭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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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锦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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