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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不同酬 山东一公司发“男性补贴”引发质疑

2011-05-16 13:20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中广网北京5月1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同一个单位,同样的岗位,女员工的月工资却比男员工少100元,近日,山东烟台一家百货公司因发放“男性补贴”引起了不少质疑。详细情况连线山东台记者单亮:

  主持人:首先给我们介绍一下这家公司“男性补贴”的内容和依据是什么?

  记者:据该公司的女员工介绍,他们是一个多月前应聘到烟台这家百货公司当导购员,现在还处在培训期。前两天,单位给他们发了上个月十多天的工资,共570多元。可同岗位的男同事却领了670多元的工资。这时她才想起刚进单位时公司的规定:同岗位的男员工要比女员工每月多发100元的补贴。

  该公司培训部的孙经理介绍,公司这样做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从事服务行业的男女性别比例悬殊,男士比较缺,此举是为了留下男职工。同时,服务行业的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很多女职工婚前在该单位工作,但婚后大部分都跳槽,男职工多了,容易在单位内部促成婚姻关系,留住人才。

  二是服务行业经常有些体力活,男职工要比女职工付出更多的劳动,所以男职工每个月就会拿到100元的“男性补贴”。不过孙经理称,“男性补贴”只针对未婚男职工。

  主持人:对于公司这个特殊规定,员工们是如何看待的,又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呢?

  记者:女员工表示,“同岗位就应该同报酬,单位这样发工资有歧视女职工的嫌疑”该单位担任记账员的几名女员工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这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造成了男女不平等。她们认为,单位的解释也无法成立,如果男职工劳动强度确实大,为什么“男性补贴”只针对未婚男职工?

  律师介绍,用工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在工资分配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禁止工资分配上的性别、年龄、民族等歧视。“公司单为未婚男士发补贴是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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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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