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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08-02 07:00: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8月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8月1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等问题。 2018-8-2 新闻和报纸摘要全文>>>

 

  最高法发布的是《保险法》第四个司法解释,明确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以及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比如《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往往以施救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予以抗辩。针对这一问题,《解释》作出了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解释》第6条规定,保险人以该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旨在引导、鼓励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施救、减损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扩大。

编辑: 申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