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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办理假药劣药刑事案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进入论坛]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中广网    2009-05-26

     中广网北京5月26日消息(记者杨钧天)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3点07分报道,今天(26日)上午中国之声现场直播了国新办关于生产销售应用假药形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解释的新闻发布会。现在我们来连线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杨钧天。

    主持人:上午的新闻发布会的内容主要是介绍什么?

    记者:对办理生产假药案件的刑事法律做的解释,解释主要是在执行的细则上。这个解释共分8条包括了对身体健康认定的标准,为制售假药提供行为的条款。在回答记者提问的环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向媒体澄清,近期英国的媒体报导说中国造的假药流入英国并引起恐慌,针对这些言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英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核实,结果发现是虚假的报道。

    主持人:大家关注的虚假广告明星代言是怎么解释的?

    记者:整场新闻发布会大家关心的是明星代言。而这个明星代言问题,这只是制售假药提供便利行为的一个体现。这包括资金和帐号,广告宣传活动,还有一个是邮寄销售的。最近出现了在网上销售假药的行为,这些行为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对它的便利。最高法院的副院长就从司法的角度解释说,根据刑法规定,生产假药劣药的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是应该知道他人生产假药为提前。如果说一些所谓的明星要是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可以作为共犯处理,同时也可以强调知情的前提。

    主持人:如果明星做广告的时候并不知道是虚假的广告,明星就不用承担什么责任了吗?

    记者:可以这么理解。

    主持人:我们知道,以前明星虚假广告也是有解释的,这次新的解释和以往相比有什么不同?

    记者:这次的司法解释和2001年的司法解释有很大的调整。首先对原来规定的加以补充,使其更加全面。比如说2001年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为严重损害健康的一种行为,其中存在着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的情况,把这两种情况都加以细致的规定,在新的解释中加入了很多没有的规定,除了上述的制假的便利,也就是明星有可能参与虚假广告被视为共犯以外,还规定了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安全突发事件时期,如果被查出有制假售假的行为将被从重处理。像目前为止甲型H1N1病毒,还有去年的四川汶川地震一旦发现急救药品有假,那么特点会非常的明显,所以说这次两高的司法解释特意把这一条款加入。

    主持人:好的,谢谢杨钧天的报道,再见。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时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