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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集团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被起诉

[进入论坛]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中广网    2009-03-16

     中广网北京3月16日消息 中国之声7时58分报道,目前就业形势严峻,然而青岛海尔集团公司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乙肝专项体检并拒绝录用一名携带乙肝病毒的求职者。近日,青岛海尔因涉嫌就业歧视被这名求职者告到法院。此案日前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记者:2008年3月,高校应届毕业生小王在海尔集团的校园招聘中通过了层层选拔,在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同海尔集团签订了就业协议,约定毕业后到海尔集团工作。2008年8月,小王来到海尔集团报到。但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海尔集团安排包括小王在内的一批新员工到青岛市四方区医院体检,体检项目中包括了乙肝表面抗原血清学检验。

    小王告诉记者:“3月4号早上,他们组织新员工到四方区医院进行体检,他们体检的项目,化验单上写的是化验肝功能,后来大概过了不到一星期的时间,他们通知了一批人复查,化验乙肝五项。”

    体检结果显示,小王的乙肝表面抗原是阳性。这样的检查结果,给小王带来了始料不及的的后果。小王:“复查以后,这个结果并没有立即通知我们,等这个结果出来之后,过了三四天,新员工在培训,当时的班主任把我们几个人单独叫出去,说你们身体可能有点问题,我们去了以后,王部长就直接说,因为我们体检不合格,要我们离职,我们问具体什么原因说我们不合格,他不告诉我们,然后我们一再要求之下,他把第二次的化验结果打印出来给我们看了,我们才知道化验的结果是什么,它是一个乙肝五项的检查。我看到的内容就是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是阳性。”

    海尔集团洗衣机人力资源部依据检查结果,认定小王身体不合格,拒绝录用他。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争取平等就业权的"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表示,海尔的作法,本质上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该说我们国家最近几年来,连续密集地推出了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的规定,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在2004年8月份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修改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转传染病病毒携带者,另外一部法律是2008年1月1号《就业促进法》,这部法律里面就更加明显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为由来取决录用劳动者,除此之外,劳动行政部门也出台了几部非常重要而且明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比方说2007年5月份的时候,劳动部和卫生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许再查乙肝了,这个原则在2008年1月1号由劳动部颁布的就业合作管理规定里面,得到了再次的确认,并且规定了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继续给求职者体检乙肝项目的话,要由劳动检查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且予以罚款,对于给劳动者带来伤害和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是这个法律从推出到真正贯彻落实下去,确实还有待时日,而且指法的力度有待加强,很多企业现在还是在招工的过程中给劳动者查乙肝项目,并且淘汰乙肝携带者,这个现象还是比较普通,海尔的歧视行为应该说是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

    记者:在公益诉讼律师张海的帮助下,小王提起了对青岛海尔集团公司的民事诉讼。张海律师认为,此举侵犯了小王的平等就业权:”国家法律明显规定了,在招工过程中,企业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五项的检查,并不得已此为由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当时的具体请求是首先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第二项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这种请求我认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场诉讼的双方,一方是携带乙肝病毒的普通求职者,另一方则是国际知名的大企业。官司谁胜谁负,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秦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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