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26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任梦岩)提到“公证处”,它指的是依据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关房产继承、遗嘱公证等,都要找其公证。

但如果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有错误,该怎么办?前不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一位企业家向中国之声反映,他当年从一家借款公司借款,双方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做了公证,之后,他没有收到一分钱的借款,反而被告知“欠下了1800万债务”,企业资产也因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被强制执行。他认为自己遇到了“套路贷”,多年来一直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直到今年6月,“执行证书”才被撤销。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解释,他们之前的公证流程的确有瑕疵,公证员也没分清其中的套路。事情是怎么回事儿?

 

2012年,武君新接手了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之前就欠了债权人林益的600万元,由于资金压力,武君和林益达成协议,把当时正在施工的楼盘抵押,换取2800万元资金,还款期限三个月。为了更有保障,双方到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但公证之后,武君说,他一直没收到钱。

武君说:“当时借款的借期是三个月,利息约定是2分5,后来把所有的协议签完以后,就没给我放款。签借款协议的时候,我问过公证处,如果这笔款进不来,成立不成立?给我做公证的公证员韩杰说,如果到不了,当然成立不了。”

执行证书(央广网发 受访者武君供图)

武君等了三个月,没有等到放款,这时,林益却要求他还钱。林益给武君发来一张合同,合同显示武君同意委托支付——“借新债还旧债”。也就是说吉新公司曾经借林益的600万元,利滚利,变成了1800万,这1800万由武君的借款来还。武君说,他对此并不知情。他怀疑自己当时的借款合同在盖公章时出了问题。

武君说:“公章是我们的公章,当时一个细节我们可能疏忽了,盖的时候他拿着一沓纸,当时因为都是一个借款合同,我们就没注意,他拿了他的东西就盖章了。”

年化利率200%的借新还旧,并不是武君想要的,借款2800万,也没有收到任何打款,放款凭证,钱更是一分都没见到。武君以为这样远超常识的“借款”不会得到公证处的公证,但2013年,他却等来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下达的公证执行证书,公证处承认了借款合同有效,这样,债权人可以拿着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随后,武君的企业被法院强制执行,抵押的房产也转给了林益,武君认为,自己遭遇了“套路贷”。

武君说:“我们说这个案子里有问题,不能去执行,法院给我们的答案是什么?我们有强制执行公证书,所以有异议,去问公证处。我说公证有问题,他没给我打款,没借给我这个钱。要看看案卷,当时(公证处)说去找公安,需要公安局查出来。”

对于“套路贷”的指控和借款纠纷,债权人林益并不认可。他说,当年武君已经收到了钱,而且强制执行来的房子因为双方有争议,多年办不下来房产证,林益认为,自己才是受害者。他说:“肯定收到这个钱,至于这个账是哪几笔怎么走,都有原始凭证。内蒙古公证处是省级公证处,做这些事情还能有这种瑕疵吗?不可能的事情。公证处给武君打电话核实债务履行情况的时候,当时我就在场,打完电话以后,又把债务核实函通过快递给他发过去。这些情况可以找内蒙古公证处。谁是受害人?最终我是受害人,我那么多钱拿出去,拿不回来。”

武君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公证处的监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反映问题,直到今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在全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教育整顿自查自纠中发现了武君所反映的问题,撤销了当年的执行证书。

撤销公证决定书(央广网发 受访者武君供图)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负责人贾福莉告诉记者,当年公证处的确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他们登报撤销执行证书,通知法院撤销强制执行,也愿意赔偿损失。

贾福莉说:“公证处有赔偿责任,因为公证处是民事赔偿主体,现在公证书确实有错误,可以启用民事赔偿。我们已经公告了,并给执行法院发过去了。公证处自查自纠,有错误,我们撤销了,撤销了之后如果你还认为公证处需要承担责任,可以去法院诉讼。”

贾福莉解释,当年的公证员韩杰和公证处的负责人都已经退休。这次撤销执行证书,是他们在教育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当初韩杰没有查看打款凭证,仅打了一次电话没人接听,又发了一封快递认为武君已经知情,就下达了公证执行证书。

贾福莉介绍:“以前核实程序比较简单,打电话他没接,公证员就视为核实结束了。现在要说是‘套路贷’,这些情况对公证员来说,他是弱势群体,根本不可能知道他们之间什么套路。来公证处,你愿意出借,我愿意借款,达成合意。”

贾福莉表示,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已经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随后,记者多次联系内蒙古司法厅,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伟召告诉记者,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要求,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意审查债务履行事实以及债务人有无异议。2008年,国家公证协会通过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也要求,对民间借贷等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宜更加谨慎。

吴伟召认为:“中国公证协会已经发文,办理此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详细的指导意见。而且这个公证程序规则也已经明确,公证人员应当审查哪些内容。这些有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力的执行公证文书应当特别履行审慎的义务。所以公证机构以及公证人员并不是在办理相关程序过程中无法可依,而是有一个严格的指导意见。”

吴伟召介绍,武君与林益之间的纠纷是否涉及“套路贷”的问题,需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查明事实,但公证处既然为两者做了公证,就要尽到义务去核查条款、承诺是否真实合法。

吴伟召指出:“公证机关应该依法核实相关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列明的这些条款,以及债务人的承诺是否是真实、合法,一定要核实到这一点。另外,如果公证员在出具相关文书的过程中收受了相关贿赂,如果构成犯罪,是触犯了刑法。这个责任具体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以及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责任,具体也要看相关证据,才能判断。”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执行证书时隔8年又被撤销,争议的双方,都可以按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起民事诉讼赔偿:“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吴伟召表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履行相关公证规则以及程序的情形之下,出具的相关文书是无效的。公证人员如果在审查相关文书的过程中,严重失职、失责、失察,没有认真审核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被套路,是否存在相应的欺诈等行为,他可能会受到主管的司法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