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5日消息(记者孙莹)购置的商品房尚未交付,却因开发商陷入金钱债务纠纷,房屋被法院查封,甚至面临拍卖,购房的消费者怎么办?如何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典型案例,为消费者支招。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欠某研究所债务没有履行仲裁偿还义务,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的多套房屋。案外人秦先生就其中一套房屋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执行。法院经审查查明,在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秦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关于案涉房屋的书面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全部价款,而秦先生名下无其他住房。法院依据最高法的有关规定,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惠庆分析说,秦先生的申请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的条件。“房屋消费者在法院查封之前已与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其所提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央广网发 北京一中院供图)

而法院在执行某担保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张先生也是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价款,而且还提交了一份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承诺将在房屋售出后一年内还清欠款,然后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确保张先生能够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承诺书。但是法院裁定驳回了张先生的异议请求。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法院查封之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不适用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规则。

王惠庆解释:“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措施是有效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种强制措施,未经法院允许,被执行人就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佟海东建议消费者,全面了解情况,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实地考察、全面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楼盘的相关情况;仔细审查证书,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预售)房屋时是否“五证”齐全,尤其是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明;及时备案登记,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及时办理网签备案,公示房屋交易情况,符合办理预告登记条件时,及时办理预告登记;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管好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转账凭证、购房发票、入住通知单等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