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6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李行健 韩雪莹 朱宏源)7月5日上午,中国气象局举行2021年7月新闻发布会。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司长王志华介绍,今年4月1日到7月1日,全国平均气温16.3℃,较常年同期偏高0.5℃;预计7月份江南、华南等地气温偏高,高温(≥35℃)日数较常年同期偏多,有阶段性高温热浪;全国大部农区气温接近常年同期或偏高。需注意高温对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做好防暑降温的供电应急准备工作。

 

据中国气象局消息,6月以来,我国中东部出现4次阶段性区域高温天气过程,河南、河北、陕西等多地日最高气温曾超过40℃。未来十天,江南、华南中北部等地将有4-8天日最高气温35-37℃的高温天气;新疆盆地地区、内蒙古西部将出现37-39℃、局部40℃以上的高温天气。

记者了解到,针对未来一段时间可能出现的高温天气,多地已经作出应对预案。

江苏省气候中心副主任项瑛介绍,今年上半年江苏平均气温14.2℃,较常年偏高1.8℃。今年入梅以来江苏雨水整体偏少,而出梅之后,将迎来比往年更热的高温天气。

辽宁省卫健委也就防暑降温工作发布通知,强调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发生。比如,要求相关单位加强户外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等场所的防暑降温措施,合理安排医护人员、社区防疫志愿者等防疫一线人员的休息时间,避免因高温天气长时间佩戴防疫用品造成中暑;对露天采矿、井下高温区采掘、炼铁(钢)、锅炉、露天巡检等涉及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提高高温作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的服务能力。

辽宁省卫健委职业健康处处长赵纯柏表示:“夏季防暑降温是每年高温季节我们例行的工作,到了这个季节我们主要是做好预防。医护人员、防疫志愿者他们需要在防疫现场穿防护服,在这些方面,我们要合理调整(他们的)工作时间(等防暑降温内容)。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一些作业环境相对恶劣的重点行业,比如露天采矿、井下高温采掘,开展监督检查。”

不少施工项目由于工期原因,即便是在高温天气下,也不得不赶进度。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常松表示,针对必须要去户外工作的工人,公司减少了每个班次轮换时间,并设置高温补贴,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

王常松告诉记者:“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时间,三小时做一个班组轮换。现场我们提供了饮用水,还有一些凉茶、绿豆汤,也准备了一些防止中暑的药品,像居家用的藿香正气水、清凉油、风油精。我们在工地现场还增设了清凉亭、通风亭,避免工人长时间暴晒。”

中铁七局四公司在隧道工地现场设置的大体积冰块(受访者供图)

在隧道等特殊施工场景,夏季还可能面临高温、高湿、稀氧等问题。中铁七局四公司莞番项目部邹波介绍,夏季隧道作业时除了要增强机械送风,保证隧道深处氧气达标、通风量达标外,每天还要购置大体积冰块物理降温。

邹波说:“我们在一线作业现场放置冰块降温,冰块是直接从工厂采购的大型冰块,由专门的冷藏车拉过来,直接放在工地现场,起到物理降温的作用。”

北京某玻璃外墙清洗公司负责人介绍,大楼外墙清洁工作常在夏季作业,中午时段会严格禁止作业。他告诉记者:“(这个工作)是季节性的,五一之后十一之前是最多的,十一之后就很少了。从早晨6点半到7点开始,到10点多就得停,下午三点以后(才可以继续作业),中午11点那会擦玻璃就没法擦了。(会提供)雪糕、冰镇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12333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热线工作人员介绍,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按照目前掌握的情况,(高温津贴)应该在6到8月发。室外露天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及以上,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各地早已出台了高温津贴标准,在津贴的发放执行上,如何避免高温津贴只是“纸上清凉”?记者了解到,高温津贴的发放在不同行业呈现出较大差别。在外卖等行业,多名骑手表示,暂未享受到高温津贴。

北京市卫健委日前也发布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绝对禁止以发放钱物替代应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不予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提供相关证明,向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韩骁说:“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劳动者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监等部门举报,如造成劳动者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造成劳动者工伤以外的其他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