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16日消息(记者孙莹)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复工复产工作的持续推进,“装修季”如约而至,装饰装修又火了起来。为促进交易安全,避免纠纷产生,北京二中院对近三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相关提示。装修过程中哪些坑要绕开?法官有什么具体建议?

 

北京二中院副院长董建忠介绍,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二中院审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274件,主要涉及装修质量、工期、施工范围、施工主体、工程量认定、工程款给付争议等。装修过程中的哪些坑要绕开呢?

北京二中院发布典型案例提示装饰装修如何避坑(央广网发 法院供图)

首先要防“私单”坑。装修的过程中,业主和具体施工人员日渐熟悉,有工作人员提出自己有比较熟的地板商、瓷砖商、家具商等,可以帮忙订购,价格比通过装修公司订购要便宜。业主刘先生就遇到了这种情况。法官助理吴京竞介绍:“刘先生和装修公司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是包工及部分材料,施工内容主要是抹灰、水电改造、吊顶安装等基础装修,不包括主材采购及家具定制安装等。地板、瓷砖及全屋家具,他是通过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小王订购的。”

刘先生分别向家装公司和小王支付了款项,不料,家具定制交付延误,还存在质量问题,刘先生将装修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要赔偿。法院会怎么判呢?吴京竞介绍:“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合同约定内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不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其中并未包含刘先生诉请的施工内容,刘先生主张的主材采购及定制家具,是与小王个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关系,双方微信往来记录可以证明。刘先生的诉求缺乏约定及法定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生活中,像刘先生这样,出于价格原因考虑,绕过装修公司与其工作人员私下签订增项“私单”的并不少。吴京竞提示:“‘私单’一旦发生纠纷,因为装修公司并非这部分施工内容的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同时,因业主对于私下订立合同的事实处于明知的主观态度,法院也难以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为由支持业主的诉求。”

第二要防合同坑。因为找装修公司价格比较高,陈先生找的老黄给自己家做的装修,也没签书面合同。不料,没过多久,厨房、厕所内的墙砖发生了脱落,而老黄却拒绝维修,陈先生一怒之下把老黄告上了法庭。法官周梦峰介绍:“陈先生起诉要求施工人老黄承担违约责任,而老黄却辩称,他与陈先生之间不存在装修合同关系。他还认为,即使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无保修条款约定,他可以拒绝承担保修义务。”

陈先生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是2019年1月,老黄写给他的收条上面写着:“本人今收到陈先生装修工程款5万元,累计收取工程款21万元,已全部结清。”这张收条对法院断案起到了重要作用。

周梦峰介绍:“陈先生虽然没有提交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但他提交的收条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而关于保修责任及保修期限,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法定标准予以确定。”

法官提示业主,要增强合同意识。

“注意装修合同中计价方式、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的约定,尤其须注意合同附件中工程预算单中关于价款细节的约定。对保修期也要坐个约定,没约定的,保修期限参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计算。”周梦峰说。

尽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六成以上为家庭装饰装修,但是公共装修的纠纷也值得关注,公司、餐馆、美容院等经营机构,往往急于开业经营,在工程尚未竣工就提前将装修工程投入使用了,结果给自己挖了坑。法官助理刘佳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例:“这起纠纷是原告装修公司起诉被告美容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尾款30万元,而美容院则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

双方向法院提交的《商铺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70万元,工期60个自然日。工程质量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为两年。美容院的一个做法导致了自己的败诉。“美容院在装修公司尚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其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约。关于美容院所述装修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美容院应就此另行解决。”刘佳介绍。

刘佳提示业主和施工方,均应提高证据意识。“除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书面确认工程进度和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时,做好书面结算及施工资料交接手续。钱款经济往来时,采取银行转账等方式代替现金交易,备注工程款项所涉内容。”

法官周梦峰建议:“装饰装修的出发点是让我们的生活环境更舒适,幸福指数更高,我们建议行政主管机关、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司法机关等部门联动配合,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体制,更好地化解相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