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6日消息(记者孙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等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领域又出现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新老问题交织的律师执业权益保障现状与人民群众对法治、人权日益增长的需求仍有差距。

  最高人民检察院5日对外发布首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直面当前辩护律师执业的难点痛点,旨在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执业中遇到哪些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又该如何纠正?

  阻碍律师依法执业首当其冲的就是“会见难”。最高检这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中,有3件是申请会见权监督案,说明律师“会见难”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在具体实践中,律师被阻碍会见的理由各种各样。比如在其中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看守所工作人员提出律师助理会见必须经过办案机关核实身份,但办案机关人员又以自己没有办理过相关手续、也不知道核实的具体方式为由拒绝,直到一个半月后,律师才办成会见手续。律师宋文彬说,这种情况在刑辩律师中比较多见。他说:“通常刑辩律师被拒绝会见的理由都是案件需要保密、需要汇报领导,甚至也常常出现对方不接电话、拒绝会见申请、不接收书面材料等情况。真是随便找一个理由,就让律师‘跑断腿’。”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最高检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很有借鉴意义。在这起案件中,律师被侦查机关以逮捕证上标注“会见需经办案部门许可”为由拒绝。于是律师转身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当日解决问题,之后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对随意扩大限制会见案件范围、违法限制律师会见等行为依法纠正和整改。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说,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徐向春表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等部门的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涉及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运用。对于因对相关法律理解适用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律师会见障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沟通协调,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阻碍会见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就是限制会见时间。典型案例中,钱某某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申请会见,但检察院侦查部门只安排两次30分钟左右会见后,第三次没有安排。不过,在律师申请监督后,2020年3月,当地检察院联合相关政法机关共同会签规定,依法保障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间会见权。徐向春强调,这种情形下,律师会见不受时长和次数限制。他说:“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依法决定监视居住后,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不受时长和次数限制。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中影响律师执业权利的不当行为,应当加强内部监督。”

  为什么要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推进多起冤错案件改判的律师王殿学说,保障律师会见权利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

  “在对相关证据的核实、对事实的还原上,当事人要比律师清楚得多。经常是当事人会给我们讲一个与指控完全不同的版本,那么我们就要在当事人所说的事实的基础上,回过头再阅卷,甚再调查、申请证人出庭,以找到更真实、客观的事实,找到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向,使事情处理得更加公正。”王殿学分析。

  律师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后果也很严重。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竟然没有告知辩护律师。在律师申请监督后,检察院发布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纠正和整改,检察院牵头制定系列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防范了问题的发生。

  宋文彬表示,律师的知情权不可剥夺。他说:“知情权不仅是对案件进度的知情,也应当包含对案件信息的知情;不仅仅是辩护人的知情权,也应当包含被害人代理人的知情权。”

  而在另外一起典型案例中,谢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上诉后,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未听取律师意见,未对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且未书面说明理由,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辩护律师致信检察院,控告法院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行为违法。徐向春强调:“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辩护律师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在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后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

  据了解,2020年1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计审查办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控告申诉案件2000多件,反映限制律师会见通信、不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未送达文书或告知移送情况,检察机关查实1200多件,通知纠正700多件,发出检察建议50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