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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指导性案例 坚决维护金融安全

2018-07-12 10:2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7月12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12日)上午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周辉集资诈骗案、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3件案例。

  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发布案例前分析:“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血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金融犯罪案件高发多发,不仅破坏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影响到我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成为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重要隐患,必须依法采取措施进行规制、打击、防范。”

  童建明介绍,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参与和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工作中,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周辉集资诈骗案、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3件案例,它们都是近年检察机关依法成功办理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金融犯罪案例。

  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简要案情和基本要旨

  (一)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朱炜明在担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受邀担任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之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事先买入多支股票,并于当日或次日在上述电视节目中,对其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于节目在电视台首播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获取利益。经查,其买入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朱炜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该案明确了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构成“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周辉集资诈骗案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被告人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运行前期,周辉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发标人提供总金额约170余万元的融资服务,因部分发标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此后,周辉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陆续虚构34个发标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这些资产绝大部分登记在周辉名下或供周辉个人使用。

  2015年8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一审宣判后,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过轻提出抗诉,被告人周辉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本案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并生效实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集资诈骗罪法定刑设置,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作出裁定,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作出后,周辉及其父亲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并经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于2017年12月22日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判。

  该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成立上海宝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作为平台,采取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交纳保证金发展下线经销商,保证金或购物消费额双倍返利;在全国各地设区域代理,给予区域代理业绩比例提成奖励的方式发展会员。被告人叶青松是金乔网浙江省区域总代理。至案发,金乔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在全国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叶青松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经销商会员1886人,收取浙江省区域会员保证金、参与返利的消费额10%现金、区域代理费等共计3000多万元,通过银行转汇给叶经生。叶青松通过抽取保证金推荐奖金、股权分红、天天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利70多万元。

  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叶经生、叶青松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经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被告人叶青松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扣押和冻结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继续追缴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明确了对于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意义,童建明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参照适用。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也是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金融犯罪主题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其意义四个方面:

  彰显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防控金融风险的鲜明态度立场。金融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各方面极为关注。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操纵证券市场,集资诈骗,利用网络组织、领导传销等突出犯罪。发布这些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保障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政策实施,积极参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鲜明立场和态度。例如,证券犯罪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通过发布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以不正当手段在证券市场兴风作浪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不贷的鲜明态度。又如,涉众型金融犯罪,涉案金额大,参与人群广,犯罪分子往往大肆开展虚假宣传,极易蒙蔽群众,造成众多参与者巨额财产损失,是当前风险性和危害性极大的金融犯罪。通过发布周辉集资诈骗案和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彰显了检察机关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打击力度的坚定决心。

  明确多发疑难及新型金融犯罪法律适用标准。金融犯罪中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且犯罪手段翻新快,极易复制扩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具有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具体涵义,统一检察工作法律适用标准的功能和作用。这批发布的三件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司法实践中亟待统一认识和明确办案标准。通过展示这些案例成功办理的过程和结果,揭示蕴含其中的法律精神和内涵,可以较为直观地回答办理同类案件可能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

  加强对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工作的指导。操纵证券市场和非法集资,利用网络形式组织、领导传销都是当前常见多发的金融犯罪,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应当注意和把握的事项进行归纳分析,强化了对办理类似案件的指导作用。如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指出了检察机关办理证券类犯罪案件中,证券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周辉集资诈骗案,指出了检察机关办理集资诈骗案,要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收集运用证据,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予以清晰证明。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说明了对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要重点收集涉及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传销基本特征的证据及企业资金投入、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去向、网站功能等方面的证据,证明传销犯罪没有创造价值,经营模式难以持续,用后加入者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

  发挥以案释法的教育作用。金融证券活动专业性、创新性强,法律政策规定较为复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证券知识和信息的不对称,以各种名义和招牌在社会上大肆进行欺诈活动,很容易使善良百姓上当受骗。第十批指导性案例通过体例的创新,通过展示举证、质证和辩论的过程,清晰揭示金融犯罪分子在各种堂皇面纱下肆意吞噬社会财富、聚敛巨额资金的非法目的和危害本质,不仅可以为专业人士研究新型金融犯罪和法庭审理活动提供新的视角和维度,也对人民群众了解金融知识、自觉防范金融风险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

编辑: 王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