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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力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 撬动管理模式“品质革命”

2018-03-17 14:2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3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围绕“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主题接受媒体采访。徐家新表示,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可谓是法院人“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的一项改革,是法官管理模式的一场“品质革命”。

  徐家新表示,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核心就是将法官管理路径由按照行政职级管理“变轨”到按照法官等级管理,并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改革前,法官和其他公务员的管理模式一样,内部外部都对应科级审判员、处级审判员等级别。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它以法官四等十二级为依托,在法官员额制基础上实行单独管理,建立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晋升制度,对于特别优秀的还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其核心就是将法官管理路径由按照行政职级管理“变轨”到按照法官等级管理,并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也就是说,改革后将只存在法官、高级法官、大法官的称呼,而不再有科级审判员、处级审判员等称呼。

  徐家新强调,本轮改革中,中央提出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主要是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审判权具有不同于行政权的内在属性。行政权从本质上讲是管理权,行政人员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讲究下级服从上级。而审判权是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判断权,具有亲历性、中立性、终局性等特点。亲历性就是要求审理者裁判,法官只有亲自审查诉讼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亲自听取各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才能对案件纠纷作出公正裁判。中立性则要求法官以不偏不倚的立场,按照法定程序,居中解决各类诉讼纠纷。终局性则是指案件纠纷一旦进入审判程序,由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再做处理,当事人必须接受法院的终局裁判。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一般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审判权与行政权运行的这些重大差别,就要求对法官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另一方面,法官具有不同于其他公务员的职业特点。法官是公务员但又不同于其他公务员,法官的等级主要代表职业资历的深浅,并不意味着职位的高低,法官依法行使办案职权,对案件自主作出判断,并对自己的判断负责,不依等级高低分配判断权。就具体案件审理来说,等级不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权力平等、共同担责,不存在“谁级别更高,谁审批把关”的问题。因此,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是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法官职业特点的必然要求。

  徐家新表示,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实施后,原来与行政职级挂钩的干部待遇政策无法适用,法官的相关待遇面临“青黄不接”的状况,政策出现“真空地带”。2017年以来,在中央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法官交流、退休年龄、医疗、差旅等待遇适用政策相继明确,为法官专心履职办案解除了后顾之忧。下一步,将全面落实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继续积极协调相关部委,尽快明确法官公车补贴、退休养老等相关配套待遇政策。同时,要继续推动工资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到位,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编辑: 杨璇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