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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品女包实际成分与标识不符 法院判商场赔偿

2018-01-23 12:3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月23日消息(记者孙莹 见习记者马欢)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认为购买的奢侈品实际成分与标识不符构成欺诈的案件,李某将某大型商场告上法庭,请求商场返还货款,承担3倍赔偿并承担检验费和案件受理费。

  据了解,李某在某某大型商场花费1.59万元购买了奢侈品牌女包1件,商品“合格证”载明材质为牛皮革,执行标准为《QB/T 1333-2010背提包》。经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涉诉女包面料材质为牛剖层革,被判定为“不合格”。李某认为商场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大型商场返还1.59万元货款、承担4.77万元赔偿并承担检验500元费用和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某大型商场给付李某1.59万元货款及4.77万元赔偿款,并给付李某500元鉴定费。某某大型商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本案法官认为,李某与大型商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大型商场向李某出具的商品合格证上载明:“材质为牛皮革”、“执行标准为《QB/T 1333-2010背提包》”,李某作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商品符合其执行标准即《QB/T 1333-2010背提包》的规定。《QB/T 1333-2010背提包》中3.1分类规定,单一产品使用的某类面层材料超过产品使用面层材料总面积约20%,应标注;面层材料90%以上使用头层皮革(头层移膜皮革除外),允许标注“真皮”;剖层皮革材质应明确标注“剖层”字样。检测机构依据涉诉女包所执行《QB/T 1333-2010背提包》标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面料材质是牛剖层革,应当标注“剖层”字样而未标注。大型商场销售的商品与其告知消费者的执行标准不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隐瞒商品真实情况的故意。北京市二中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 杨璇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