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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矿业权案件审理

2017-07-27 17:1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7月27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7日)发布《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3个条文,即日起施行。对矿业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合同效力及特别区域内矿业权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涉矿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建议及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调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矿产资源具有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等特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关于矿业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解释做了明确规定,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表示,人民法院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之抵押权自依法登记时设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手续,视为前款规定的登记。”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分析,特别明确了矿业权抵押备案视为矿业权抵押登记,这是解决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矿业权人依法开展融资活动,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有效处理相关的法律纠纷,发挥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解释》明确,“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分析,踩了红线,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认定是无效的合同,从立法、行政、司法,大家共同进行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制止非法开采和破坏行为。

编辑: 杨璇铄
关键词: 最高法;司法解释;矿业权;环境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