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3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最高人民法院31日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惩治资本市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分析:“在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基础上,证券法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为我国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
代表人诉讼最大的制度功效在于“一次胜诉,众人获赔”,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方面,具有覆盖面广、诉讼成本低、节省司法资源等显著优点。针对实践中启动难的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介绍:“只要具备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起诉书中确定了二至五名符合条件的拟任代表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证券侵权事实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说,司法解释为投资者搭‘代表人诉讼便车’打开了车门。”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经达到了1.67亿人,其中95%以上都是中小投资者,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分析,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他说:“可以大幅度降低受损害的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的门槛,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小额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据介绍,为配合规定的实施,中国证监会将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也将发布专门的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