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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明日起施行

2017-12-13 19:0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1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发布,明天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医疗机构在五种情形下可自行采取措施抢救生命垂危患者。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适用于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以及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解释》对举证证明规则做了进一步明确,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峰介绍:“明确了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规定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公信力不足等问题,《解释》对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启动、鉴定意见的采信、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等问题作了规定。郭峰介绍:“司法解释明确要从具备相应的鉴定能力、符合要求的鉴定专家当中来选择。要求当事人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编辑: 王笑蕾
关键词: 最高法;医疗损害;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