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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2017-10-31 20:0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0月31日消息(记者侯艳 冯烁)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今天(3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围绕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条主线,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

  “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介绍,草案为此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为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为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

  刘振伟介绍,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程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为政策适时调整留出了空间。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草案还就土地经营权流转、融资担保、入股等问题进行规定。

编辑: 王田田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三权分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