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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2017-11-06 09:30:00来源:中安在线

  日前,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分类施策,加大对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11月3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政策进行解读。

  民办高校2022年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

  此次《意见》提出,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要求民办高校须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其他学段的民办学校由各市、省直管县决定。

  据省教育厅副厅长解平介绍,《意见》放宽了社会力量投入教育的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举办实施的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民办学校,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对企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放开。

  《意见》还提出,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建立民办学校产权流转制度,规范举办者股权转让行为。

  加大对民办教育支持力度

  《意见》明确,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政策,民办学校在获取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要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同等享受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公办学校“两免一补”资金标准。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加大税费优惠政策,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除办理过户手续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

  鼓励民办本科高等学校积极创建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民办高职院校积极创建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人才。《意见》提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步建设、同步培训;着力培养民办教育家。

  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要求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理事会)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重点在招生,教育教学管理、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方面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同时,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意见》既落实分类管理,又坚持公益导向。”解平表示,我省将通过落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牢牢把握无论公办还是民办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来办、无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都要坚持公益属性、无论体制内还是体制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都不例外的原则,引导民办学校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编辑: 徐秋韵
关键词: 民办学校;非营利性

安徽: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日前,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分类施策,加大对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11月3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政策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