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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2017-12-15 09:36:00来源:安徽日报

  12月14日,记者从亳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亳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并批准,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亳州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实体法规。

  1986年12月,原县级亳州市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共有5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2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扩张,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相对滞后,当前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遇到一些困难,不少历史建筑年久失修亟待维护,部分历史街巷有灭失的危险,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乏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亳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明确了保护范围,强调规划的衔接性,建立保护名录,细化历史建筑的认定条件。 《条例》规定,建立国有和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对违法失职行为处罚措施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武长鹏)

编辑: 鲍玉婵

亳州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12月14日,记者从亳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亳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并批准,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