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17日消息 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有哪些标准和要求?相关部门将如何推动实现?

在8月17日的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上,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洪莎介绍,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8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据国家卫健委官网,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需通过三方面努力来实现:

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

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推动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制度机制,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推动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洪莎说,近年来,全国总工会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重点围绕生育政策调整对女职工劳动就业、生育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开展了源头参与、普法宣传、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制定《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指导手册》、劳动法律监督等工作。去年,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将就业歧视等问题列入了监督重点。今年则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贯彻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实施方案等文件,进一步部署相关工作。

下一步,全国总工会将围绕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帮助职工解决生育后顾之忧,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源头参与,运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十周年的实施评估结果,进一步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健全

二是围绕职工关切,切实做好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需求,推动用人单位将弹性上下班等灵活工作方式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的制度机制。

三是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推动和参与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编辑:雷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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