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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血拼万元买商家清仓化妆品 用后过敏发现过期

2017-02-23 09:48:00来源:三峡晚报

  商品过期前不少商家选择特价清仓处理,市民王女士就曾因某化妆品店清仓一次性购买了价值1.2万元的化妆品,然而,因购买量大,王女士5个月后才取完全部化妆品。使用2周后,王女士发现部分化妆品已过期。

  

  商家清仓,购买1.2万元化妆品

  

  2013年9月10日,市民王女士来到大公桥工商所,称自己购买到过期商品,但现在商家“不见”了。

  

  原来,去年3月,万达广场内某化妆品连锁店将店内大部分商品1-2折销售,原价几千元的化妆品只要一两百元。王女士询问得知,一是该店即将闭店,二是促销的化妆品大部分距保质期仅有3个月至半年时间,商家于是选择低价处理这批化妆品。

  

  见价格如此便宜,王女士就订购了1.2万元的化妆品。由于购买的化妆品较多,王女士在随后的一个月内只拿走了部分化妆品,称剩下的化妆品将陆续取回。由于王女士经常出差,直到去年8月份,王女士才将剩余的化妆品全部拿走。

  

  王女士使用化妆品后不到2周,就出现皮肤过敏症状,经医院诊断为使用了劣质化妆品导致。随后她查看自己购买的化妆品,发现有部分已经超过了保质期,而此时,该化妆品店已关门。

  

  在大公桥工商所内,王女士称要求退掉所有的化妆品并赔偿医药费等共计1.6万元。

  

  迟迟不取 化妆品被放置过期

  

  这些化妆品究竟是在谁的手上过期的呢?

  

  大公桥工商所执法人员了解到,在王女士购买时,工作人员已经告知这些化妆品临近过期,提醒王女士购买后尽快取走化妆品并使用。但由于王女士取走化妆品的时间相隔较长,在其拿走最后一批化妆品时,已是5个月后,部分临近保质期的化妆品此时已经过期。商家表示,倘若王女士没有付款,商家可以在过期时限到来前将其打折销售给其他人,也不会造成王女士购买到过期化妆品这一结果。但由于王女士与商家已有约定,商家就将王女士选中的商品一直保留至王女士来取,因而造成取走的化妆品里包含了过期商品。

  

  看上去是因为王女士迟迟不取才造成了化妆品过期,但大公桥工商所执法人员认为,商家在明知道王女士拿走的化妆品有过期产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提示,导致王女士误用了过期产品,化妆品店应该承担责任。

  

  历经7个月 协商终达成一致

  

  认定商家应承担责任后,工商执法人员联系了已经闭店的化妆品连锁店的负责人,得到的回应却是该负责人已经离开了连锁店,并去了外地。执法人员只好再次联系该连锁店武汉分部。在等了近3个月后,武汉分部派人到宜昌来沟通,武汉分部只同意赔付王女士2000元。

  

  武汉分部相关负责人称,造成纠纷的原因是商家与消费者事先已经约定了购买期限,消费者未按照约定取货,导致的后果理应由王女士承担。

  

  王女士并不同意此次协商结果,调解陷入僵局。

  

  在随后数月的调解中,执法人员多次交涉。最终,该连锁店上海总部法务部律师致电执法人员,愿意负责过期产品的退货,没有过期的产品不予退货,总赔付金额最高5000元。

  

  这一结果依旧没有得到王女士的认同。王女士认为,该连锁店销售化妆品的整个行为让其不满,坚决要求全部退货,再加上医疗费用,要求该连锁店赔偿1.6万元。但连锁店认为,过期产品退货理所当然,过期产品售价及医药费的损失在5000元左右,与王女士提出的1.6万元相差甚远。

  

  就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直至今年4月7日,最终双方同意赔偿1.2万元的结果,并于日前交付了所有费用,一场耗时7个月有余的消费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律师:双方都存在责任

  

  化妆品放在店内拖过期,过期责任究竟该谁来承担。记者就此咨询了晚报市民律师曾涛。

  

  曾涛表示,在此纠纷中,双方都存在责任。首先,王女士存在拖延交付的行为,在正常的商品购买过程中理应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由于消费者自身的行为导致了交付期的延长,这种拖延取货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把“过期”的责任推给了商家。事实上,王女士出差并不应该是法定认可的延迟交货的理由,出差过程中可以让家人、朋友等帮忙代领商品。

  

  但在此过程中,商家也存在疏忽。因为商家已经同意消费者可延迟取货,相当于商家自行答应的“额外条件”,那么就应该履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也可以采取电话等方式通知消费者,有商品即将过期必须马上来取,否则过期商品自行处理等方式来避免过期商品的流通,但商家没有这么做,因此商家的行为也存在疏忽。”

  

  在此,曾律师提醒商家,按照《合同法》,消费者不在约定时间内取货,商家可以将其交由有寄存资质的第三方保管,产生的费用可以事先约定好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同时对消费者而言,一定要理性购买商品,尤其是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更要按需购买,以免造成损失。

编辑: 方永磊
关键词: 王女士;商家;清仓;女子;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