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吕江涛| 北京报道

  今年4月份开始,保时捷减配“电动转向柱”的问题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大量保时捷车主投诉,部分卡宴、帕拉梅拉车型本应标配的电动调节方向盘功能在交付时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手动转向柱。

  原本保时捷官方承诺因芯片供应不足,暂时将车辆减装为“手动转向柱”,后续将免费为车主升级“电动转向柱”,但官方随后又称仅提供2300元代金券补偿。而车主如果自己更换电动转向柱,成本在3万元左右。

  近日,已经有部分车主开始展开集体维权行动。有车主在收集材料时要求“退一赔三”的补偿时才发现,保时捷销售合同中存在某些增加消费者维权难度的格式条款,。

  车评人大战保时捷

  财报显示,2021年,保时捷全球交付新车301915 台,同比增长11%。其中,中国市场交付新车95671台,同比增长8%,全球销量占比31.69%。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已经连续七年成为保时捷全球最大单一市场。作为全球最大的单一销售市场,中国对保时捷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但保时捷对中国车主的态度正在快速消耗其品牌形象。日前,国内车评人史无前例地联手炮轰,让保时捷经历其在中国市场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舆论危机。

  5月10日,一位在抖音平台有数百万粉丝的汽车博主“蔡老板”公开发布视频,呼吁全网车评人一起关注保时捷的“电动转向柱”问题。视频发布不到24小时,多位粉丝量达百万甚至千万的“大V”和更多的视频创作者加入其中。

  5月11日晚间,在抖音直播间,一众“车圈大V”和维权车主、专业律师对该事件进行深入分析。在直播间内,维权车主直言,保时捷此次行为已经不能用减配来形容,可以说得上是“明抢”,希望保时捷能进行一次公开的、诚恳的道歉,并满足消费者合理的赔偿需求。

  按照转向系统组成来看,转向系统一般被划分为机械部分与芯片部分,尽管手动与电动转向柱均不影响车辆转向系统自身的调节与安全性,但电动转向柱常常被作为舒适性配置被车企用于营销宣传。从实际功能上来讲,电动转向柱即“电控调节方向盘”功能,意味着驾驶员可以通过电动调节的方式来调整方向盘的前后、高低位置,并进一步实现方向盘记忆、舒适进入等功能。

  此次车评人大战保时捷的“始作俑者”“蔡老板”在视频中分析,电动调节方向盘由两部分所组成,一部分是电机,另一部分是电脑版块里面一个小模块,这两部分构成整个调节系统。保时捷发往全球的车辆,电机预装部分全是有的,仅仅是少了模块,因为模块是真正受芯片影响的。但是发给中国消费者的车却是完全手动调节的,不存在电机部分,保时捷在给中国消费者发车以前就已经将整个电机拿掉,但却还按照电动的价格收钱。也就是说,发往中国市场的部分保时捷车型本身就是使用了整套的手动调节系统,根本就无法加装电动调节模块。

  新版补偿方案被指“挤牙膏”

  保时捷是否在明知无法加装的情况下还给消费者承诺后续可以免费加装电动转向柱?《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就此事曾多次联系保时捷方面,对方三缄其口,仅表示(保时捷)总部和保时捷中国组成的特别工作组已经与相关供应商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此功能的恢复可能性上取得了一定进展,可能在未来几天给予客户和公众一个明确的答复。

  对于是否存在对国内外客户双重标准的问题,保时捷一直没有明确回复。但有车主反映,目前进入中国保时捷官网选配页面,会主动弹出重要提醒,明确标注了除911 Turbo S车型系列、Cayenne Turbo车型系列、Taycan车型全系及Panamera车型全系外,转向柱电动调节及转向柱位置记忆功能已不包含在14/18 向电动座椅(代码Q2J/Q1J)中。作为对比,美国官网在相同的位置只说明了等车周期会变长,没有标注电动转向柱相关信息。保时捷对中外市场的区别对待可见一斑。

  5月12日,有车主在投诉平台上展示了收到保时捷新一版合计17300元的补偿方案:“交车时的3500元代金券+芯片成本2300元维修基金+客户补偿11500元维修基金”。但这部分补偿依然是以代金券而非现金的形式发放。

  对此,很多车主都表示不能接受,并已经在收集材料开始展开集体维权行动,要求“退一赔三”。

  不过,保时捷在合同签署和履行环节也“留了一手”。保时捷方面当初是通过协议答应了后期免费更换电动调节转向柱,但协议没有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这在某种程度上规避了用户追究保时捷的违约责任。

  此外,据“蔡老板”爆料,保时捷还通过合同条款规避“退一赔三”的风险,有车主的购车合同上写明:“甲方(买方)是出于非生活消费目的而购买车辆。”据法律专业人士分析,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可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但如以非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则不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对此,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李正律师表示,保时捷这一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编辑:安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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