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13日消息(记者 王蕊)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达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拟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做出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针对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罚款,由此前统一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分别下调至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具体来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改动如下:

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交通运输部拟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交通运输部删除第三十六条中的“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改动如下: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删除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等不符合 “放管服”改革精神的相关内容。

二是坚持减负便民,适当降低了对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主要是司机)违规行为、第三十八条监控平台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执法工作实践需要,进一步明晰了第三十八条的处罚对象为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