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万元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可没想到买的却是人防水箱位置。近日,津南区咸水沽镇津南新城合盈园业主刘先生向本报热 线23602777反映了开发商的违规操作。

  刘先生介绍,2019年,他在购买合盈园房子的同时,开发商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推销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当时承诺车位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年限一致,他以7.5万元的价格在地下车库D区购买了一个车位的使用权。可2020年,房屋交付,他去自己购买的地下车位处一看,上面居然安装有一个大水箱。向开发商反映后,水箱被拆走,可以正常停车。但最近一段时间他才知道,自己购买的车位是人防水箱位置,开发商拆走的竟然是人防水箱。他咨询了津南区人防办,得到的答复是按照规定人防水箱是不能拆除的。“这个车位根本不能租售,开发商说给我们换一个车位,可是我当初选的车位距离我家楼门最近,换了位置不方便,我要求退款,开发商不同意,现在这件事僵持在这里。”刘先生说,和他有相同情况的业主还有几人,大家要求退车位均遭拒。

  津南区人防办的张主任介绍,该小区地下车库分为A、B、C、D四个区域,D区为人防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而该项目“人防工程审批建议书”建议为平时用途为车库,可以当做车位使用。但有人防设施的是不能私自拆除被占用的。

  通过日常巡查和业主反映,津南区人防办工作人员已经发现了合盈园开发商私自拆除人防水箱的违法行为。经过现场勘查并结合查阅该项目的设计文件与竣工资料,确定该小区地下车库D区在工程竣工时共有28处人防水箱,而这些人防水箱都被开发商拆除,私改成了车位,对外出让使用权。依据国家以及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战 时使用的滤毒设备和水箱,应一次性安装到位。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应进行处罚并依法赔 偿损失。“为此我们已经责令开发商进行整改,开发商也做了整改承诺。目前有15个人防水箱已经恢复,6个人防水箱的基础设施已经建好,还有7个人防水箱所在位置的车位因业主与开发商有纠纷,尚未恢复。下一步,我们会督促开发商尽快与业主解决好车位纠纷,尽快将人防水箱恢复原状,并视整改情况进行行政处罚。”张主任说。

  记者联系到了合盈园开发商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门负责人防水箱事宜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公司会有专人回复,稍后联系记者。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未得到任何回复。

  记者查询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 偿损失。根据该法规定,拆除人防设施未造成损失的,罚款上限是五万元,而开发商卖一个车位的使用权就不止这个数字,违法成本较低。有关专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1997年1月1日施行的,距离现在已经多年了,这种处罚标准显然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应进一步修订,规范人防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者受到的处罚大于可能得到的违法利益。(记者 韩爱青)

编辑:秦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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