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获悉,按照《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10月23日,《办法》正式实施,备案工作也同步展开。通过收集材料、现场勘察,公安交管部门已对 152个停车场14741个泊位进行了备案,现予以公示,其他停车场备案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后续也将分批陆续进行公示,欢迎广大群众关注并予以监督。

  广大市民如发现经备案公示的停车场在经营中有擅自侵占公共资源非法经营的或者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可通过“石家庄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微警务——交管便民——网通——规范停车市民服务平台”来举报,也可拨打石家庄市交管局公开监督电话85858000来举报。

  发现备案停车场没有公示牌,未公示收费价格标准,擅自收费的未按规定收费,乱收费的,请拨打监督电话12315。

  市民在依法停车时,经营性停车场未按照规定出具合法票据、 未公示有效收费标准或者超过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绝支付停车服务费。

  另外,对如何在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办法》也做了八项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服从停车场管理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二)按照准停时限停放车辆;(三)按照标准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用;(四)不得损坏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五)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机动车;(六)不得非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非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七)路内泊位停车不得拆卸、遮挡号牌;(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河北青年报记者刘山杉 通讯员郭俊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