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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培训现代化农民促进就业给我们的启示
   中广网北京11月20日消息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农民的教育培训,把农民培训与证书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培养知识化、职业化和现代化的农民。国外农民培训与证书制度的经验对于我国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具有借鉴意义。

 

  农民培训有法可依

  英美等发达国家重视提高农民素质,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农民培训的地位、内容和保障条件,规范政府有关部门、培训机构和农民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各国政府一般都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组织管理农民培训工作。美国农业部科研、教育和经济司,是主管农业科研和教育的核心部门,各州学院系统、农业试验站系统和农业推广体系之间联系紧密,其结合部就在农学院,即由农学院统管全州的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和农业合作推广工作。英国的农民培训工作由农业部培训局、地方教育局和农学院合作进行,英国唯一能得到政府资助的产业培训就是农业。法国农民培训由农业部建立的培训晋级和就业委员会以及各省设立的相应机构来负责。在法国,政府主要负责较长期的培训,专业性的短期培训多数由农会开展。

  多数发达国家都重视加强农民培训立法工作。英国制定颁布了《农业培训法》,加强农民技术培训;法国先后7次通过法令,对农民培训的方针政策以及组织领导的具体措施予以规定;德国也于2005年颁布了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更加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农民在农民培训中的地位和作用。

  启示:培育新型农民应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健全农民教育培训法规,为农民培训提供坚实的基础。

  经费投入有保障

  各国政府通过完善法规与政策,使农民培训投入规范化,不断加大对农民培训的经费投入。据资料显示,英国农民培训经费的70%由政府财政提供,美国财政每年用于农民教育的经费达600亿美元,德国农民教育投资占国家教育投资的15.3%。从农村培训投资渠道来说,各发达国家在注重发挥政府拨款主渠道作用的同时,也注意多方面筹集经费。为鼓励企业和农民积极参与培训,加拿大和德国政府让企业把花费的培训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待企业售出产品时再对其减免税收。

  各国还从法律上规定,对农民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和津贴给予补助。英国规定,农场工人上课时间的工资由农业培训局的政府基金支付,农场主不用支付。法国规定,农民或农业徒工在参加培训期间,由政府或有关农业专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基金会发给补助费。对于他们的工资,徒工参加500小时以下的培训,由雇主负担160小时或前4周的工资;培训时间超过500小时,雇主负担前500小时或13周的工资;雇主为此支付的工资占一年工资总数的1.1%,超出部分由国家补贴。德国法律规定,施训者给予学徒相应的津贴,其数额取决于学徒的年龄,至少每年增加一次;实物津贴按国家《保险法》第160条第(2)项作相应的折算,但不得超过津贴总额的75%;教学时间以外的工作应得到相应的报酬。

  启示: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必然影响培训质量。政府、企业和农民都应树立“培训是投资”的理念,保证农民培训有稳定的经费支撑。

  因地制宜灵活授课

  发达国家农民培训形式灵活多样。从培训时间上看,有短期和长期两种。在法国,20小时至120小时的培训一般称为短期培训,120小时至1200小时的培训称为长期培训。从培训的方式看,有不脱产、半脱产和脱产三种类型。从培训对象上分,有农业徒工培训班、农村青年培训班、农村成年妇女培训班和农场主培训班等。从培训的具体目的看,有基础农业培训——对农村的无业青年或具有实践经验而无技术职称的农民进行的培训;改业培训——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或经营方向的改变,一些受过一定农业培训的农民需要学习新的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改业培训就是对此类农民进行的培训;专业培训——向从事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的农民传授专门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晋升技术职称培训——农民为取得较高学历证书而参加的培训。

  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农忙季节的农民培训以短期为主,农民每周到培训场所学习1天至2天,冬季农闲时则集中农民进行几个月的脱产学习。培训方式一般以实践训练为主,理论教学为辅。接受培训的级别越高,理论教学成分就越多。

  启示:授课和自学结合、讲授和现场指导相结合、脱产和业余相结合,采用“参与式”、“干中学”等形式,使农民学了就会做,做了就见效。

来源:中国教育报    责编:夏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