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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十七大: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中广网北京11月20日消息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新提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讨论较多的还是提高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对广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问题还很少涉及。而事实上,相对于城镇居民来说,农民普遍处于低收入水平,因而无论从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而言,还是在落实十七大报告的实际工作中,我们都应该更多地考虑广大农村居民,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

   一、什么是“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指标解释,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它一般是指经营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显然,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必须以稳定的公民财产以及明确的私人财产权作为前提,也就是一要有条件置产,二要有法律的保护。

  毫无疑问,《宪法》关于私人财产权的规定、《物权法》的规定以及资本市场有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为十七大报告的这一全新提法提供了法律基石。但在另一方面,这一块法律基石仍有待不断完善。像对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尤其需要法律的支持。比如,农民的土地、小摊贩的摊位和工具、农民工的工资等就是如此。尽管与富人的财产相比,这些在社会财富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但却是很大一部分公民的谋生之本,是他们维持基本生存和生命尊严不可或缺的财产。因此,我们必须首先要“创造条件”,加大力度保护好低收入社会阶层的基本财产,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想方设法提高他们的“财产性收入”。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社会上贫富分化的现实。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因此,在对待财产性收入时,对于社会上不同的收入阶层,应该有不同的制度安排。

   二、制约当前农村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因素

  目前在城市,房租收入、证券投资收入等财产性收入已成为不少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对于普通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地处偏远地区的广大农村居民来说,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几乎只有银行储蓄一种方式,甚至一部分农民根本就没有财产性收入。2006年,我国农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长7.4%,增收的部分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的贡献率为60.2%,财产性收入的贡献则微乎其微。在目前我国银行利率实际为负的情况下,广大农民群体要获取财产性收入更是变得十分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虚拟化的土地集体所有制难以形成财产的集聚效应。当前我国农村虽然实行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从表面上看土地集中程度很高,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它主要表现在土地的所有者主体被虚拟化了,从而导致利益与责任极不对称。代表集体组织的管理者由于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因而对土地的收益往往不负责任,从而缺乏经营的积极性,这种土地产权主体虚置使得农民由此而获得的财产收入受到了根本性制约。

  第二,农业生产传统的分散经营模式不利于财产的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竞争力强弱与组织化程度的高低是成正比的。改革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农户为单位,每一农户经营的土地非常有限,按每户三人计算,每户经营的土地约在7亩左右,要在人均2.3亩的土地上把农民的收入提高到发达国家或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并实现农业现代化,是很难做到的。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过于分散,在生产经营上仍处于“户自为战”的状态,农户经营行为协调性也较差,组织化程度极低,甚至有些地方根本没有协作性组织,这使农户经营行为有很大盲目性,在市场竞争中很难形成优势,进而影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进一步提高。

  第三,绝大多数农民的土地、金融资产和房产等财产难以形成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以产权契约、金融票据、证券契约形式将财产资本化的所得。让财产、资本产生收入,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产权界定,二是有合适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如果没有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把未来收入做票据化、证券化变现,那么个人至多只能感觉到拥有什么,但这些财产并不会带来收入。只有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个人财产在市场交易中才能成为收入。从权威的统计数据来看,当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表现为租金,如房租和地租等等。但当前的情况表明,能收取租金的基本上是靠近城市的很少一部分农民,在其他广大的农村,房屋出租市场和买卖市场几乎还未建立起来,农民即使有房产,也很难形成现实的收入。对于金融资产,一方面,农民的拥有量极为有限,与城镇居民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市场的建立也是困难重重,农民即使拥有一定的金融资产,想让其转化为收入,在当地也找不到市场。另外,对广大农民来说,由于资产规模小、专业知识不够、承受风险能力差,想获取丰厚的投资回报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第四,土地承包权本身被认为是一种财产权,是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资源。但问题是,由于现阶段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代表其产权的合法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使得农民权益经常受到少数“代理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来自公权(如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不当侵占,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农民这部分财产性收入更多只是具有象征性意义。

  三、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措施

  近年来,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投资机会,股票价格和住房价格突飞猛涨,使得城镇居民的财产价值和财产收益大幅增加。可是这种情况不但很少惠及广大的农民,而且实际上是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财富向少部分人群集中,造成财产性收入分配的新的不平等。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角度出发,我们不仅要为更多农民提供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条件,而且要保证财富分配的公平性,避免社会财富向城镇的过度集中,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让广大农民拥有更多的财产,成为名副其实的有产者。

  第一,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农民的收入增加了,用于消费外的部分就可以转化为财产。当农民把消费之外的收入用于购买股票或存入银行时,收入就转化为金融资产;当农民把消费之外的收入用于购买房产时,收入就转化为物质资产中的房产。现阶段我国农民收入水平还很低,财产基数小,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低,因此,提高我国农民收入应视为当前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前提。鉴于现阶段农民收入的主体由工资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性收入两部分组成,因而提高这两块收入对农民来说意义就非比寻常。可行的办法是,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步伐,拓宽农民非农就业渠道,在初次分配领域着力提高农民工工资,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打击力度,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加快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是我们现阶段首先要完成的任务。

  第二,加快土地流转进程,使农民获得切实可靠的财产收入。在农业投入的边际收益递减的情况下,依靠技术进步和土地的规模经营是提高土地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而这就要求土地应该适时地进行流转。2007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七部委提出的一项纠正农村地区侵犯土地权现象的行动计划。计划确定,要在年底之前根据《物权法》向90%的农户颁发土地权证书。这是一个宏伟的目标,很有可能决定中国农村的经济前途。因为它可以带来约260万笔额外中长期农民土地投资,创造高达2000亿美元的土地销售价值,而且这类投资有可能翻倍增长,那将大大提高人们对土地的热爱程度,扩大农业产出,为农民创造高达5000亿美元的土地财富,这将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也有利于国内外公司从中国乡村人口庞大的消费能力中受益。我们认为,这一变化的好处是多方面的,至少在短期内,将有可能从根本上杜绝滥用耕地的违规现象和土地的浪费现象。当然,实现这一财产“变现”的可能,条件就是产权界定与完善的金融市场以及合适的金融工具。在这方面,也要努力为广大农村居民“创造条件”并使之不断完善。

  第三,实行差别式税收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我国广大农村居民的财产收入比较单一,主要是银行利息,对这种有可能使农村居民获得数量有限的财产性收入的途径,建议政府考虑免收税费。而对那些更有可能为富人获得数量庞大的财产性收入的渠道,政府则宜于根据暴利程度的不同采取累进税率,比如限制炒房收入。要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应该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对于农民而言,财产的积累比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显得更加迫切。因为财产的再投资会实现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当广大的农民普遍都有一定的财产,并以此获得相应的财产性收入时,这也意味着城乡收入差距在缩小,农民的购买能力在增强。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如果农民收入问题解决了,现代化就离我们不远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就基本实现了。

来源:财政部网站    责编:夏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