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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公众信任的统计数据 中国着手修订现行统计法
中广网    12月24日 17:08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中广网北京12月24日消息  12月22日,统计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中国现行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曾作修订。

  执法检查催生统计法修法进程

  2004年,辽宁省本溪市曾对该市107家企业在3个月内收到的报表进行过一次清理调查。调查发现,414个报表是由市级定制的,大部分没有经过审批和备案。

  2005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统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情况。当前统计工作的一些问题和矛盾,许多都与现行统计法规定不够完善有关。

  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在贯彻执行统计法方面,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4个方面:一是统计法的意识单薄,统计作假比较严重;二是现行统计体制抗干扰能力差,统计部门的综合协调能力弱;三是有些统计制度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据的准确率;四是统计基础建设薄弱,基础统计负担较重。

  四项举措保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向会议作统计法修订草案说明。他表示,此次修改统计法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惩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制度,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修改的重点着重于以下4个方面:完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法律机制;加重对领导干部人为干预统计工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严格的统计调查审批制度和对被调查者资料的保护制度,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维护被调查者的权益;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促进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

  排除行政干预 明确“三个不得”

  从近年来全国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修订草案作了以下4个方面的规定:

  ——防止行政干预。一是明确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拒绝和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二是取消了现行统计法关于“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三是取消了现行统计法关于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的规定,以防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利用这一规定干预统计数据上报。

  ——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强化统计人员的责任。修订草案规定,统计人员严格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草案对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干预统计数据和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规定了法律责任。

  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权益的保护

  现实中,各类统计调查存在重复、混乱的现象。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科学确定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及其管理制度,切实减轻基层填报对象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调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划分标准,调整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明确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原则、内容和程序。

  鉴于现行统计法缺乏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部门之间共享统计信息以及政府利用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方面的法律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保密的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修订草案主要在这些方面作了补充规定。

  草案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以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所报送资料的保密管理。(记者 刘晓林)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责编:陈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