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早在1984年已经加入了“各国议会联盟”(Inter-Parlimentar Union),并于1996年首次在北京主持召开过“各国议会联盟”的大会。但是西方现在仍然有些人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视为不同于议会的“另类”。我们国家也有不少人不愿意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称为议会,他们一提到议会就把它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等同起来,就把它和西方资本主义的“议会制”、“三权分立”等同起来,就如同当初一提到市场经济很多人把它和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制度等同起来一样。如果说西方持这些观点的人是别有用心的话,我们国家持这些观点的人则是对议会缺乏真正的了解。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究竟是不是议会,或者究竟可不可以看做议会呢?我们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议会进行一番比较就清楚了。
世界上一般都认为,议会源于英国,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英国古老的议会逐渐演变为现代议会。在美国独立战争后,以人民主权思想、代议制思想和三权分立学说为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美国国会(议会)更成为现代议会的典范,对现代化进程中的各国起着极大的示范作用。由此来看,议会的确和资产阶级、资本主义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这并不等于议会就只能是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的,就和市场经济并不只能是资本主义的一样。在英、美之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资产阶级、被压迫民族陆续通过各种方式取得了国家政权或获得了国家独立。这些国家尽管国体有所不同,政体有所不同,但是都有以人民主权思想(即强调国家政权或者议会的权力渊源是人民,也即“权为民所授”)、代议制思想为基础建立的议会(代议机关),以至于“各国议会联盟”现在已经是一个有10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了。这些议会从形式来看,有的和英国议会相似,而多数则与美国国会更接近。无论与英国议会相似还是与美国国会接近,作为现代议会它们和英国、美国的议会都有着一些共同的本质特征:“独立性”、代表性和主权性。
“独立性”,即议会是拥有完全立法权的相对独立的国家政权机关之一(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拥有议会的国家,议会(Parliament)诞生于1265年(所以英国的议会被称为“议会之母”)。但是议会诞生之时,英国还处在封建社会,这时王权就是政权,王权就是政府,王权是统揽一切的。其他所有政治机构,大议事会(Great Council,即议会的前身)也好,议会也好,都是围绕王权设置的,是从属于王权的,也可以说是从属于政府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王权被分解了,国家政权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主要就是将立法权从王权中分离出来归于议会,使议会摆脱对王权的从属,成为独立的国家机关。因此,议会的“独立性”是现代议会区别于封建等级会议的重要标志,是现代议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后来由于内阁的出现,国王的权力又逐渐转移到内阁,内阁替代国王成为拥有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即现代意义的政府。至此,传统的国家政权结构就基本完成了向现代的转变。此时政府就是政府,议会就是议会,二者已经是泾渭分明。所以,议会的“独立性”,也就是指议会和政府是相互独立的国家政权机关。1787年的美国宪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揭示了议会的这一性质特征。宪法除规定国会独立行使立法权外,还规定国会的召开由国会自行召集;国会议员的选举、议员的资格审查也都由国会自行主持进行(第一条第五款:“参众两院应自行审查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议员资格”)。此外,美国宪法还规定,“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概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的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合众国下供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第一条第六款)后来,这一条也被很多国家的宪法所采纳。不过现代议会的这种“独立性”并不意味着议会和政府完全没有联系,完全不相关系,而主要是指两者之间不存在那种类似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国王与大议事会以及早期议会之间的主从关系、上下级关系。
在中国,全国人大代表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独立选举产生的,我国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我国宪法中也有类似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代表性,即议会是一个代议机关(或代表机关、民意机关),是代表人民行使部分民主权利的机关。民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沿用到今天其含义已经有所变化和扩展。因此对于民主应该从多种不同的视角加以分析和认识。从阶级的角度看,民主可以分为奴隶主阶级的民主、资产阶级的民主、无产阶级的民主;从时间的角度看,民主有古代民主和现代民主,资产阶级民主和无产阶级民主都可认为属于现代民主;从实施民主的方式看,民主又有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区别,古希腊时期的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现代民主一般都是间接民主。实行间接民主,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一个代表人民的代议机关,现代议会就是这样的机关。因为它是代表人民的机关,所以它的成员(议会议员)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由于历史的原因,现在在英国等国家的议会里仍有一部分议员不是由选举产生的,但是在美国等大多数国家里议会议员都是由选举产生的。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已经规定,美国国会由参、众两个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的议会选举产生(“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第一条第三款),后来改为由各州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由本州人民选举”第十七条修正案);众议员名额按一定人口比例分配到各州,由各州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资本主义国家(几乎也包括其他所有国家)现在都已经实行了普选制。如美国通过1870年、1920年、1964年的三个宪法修正案分别规定:“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被强迫服劳役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又如,日本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两议院的议员及其选举人的资格,由法律规定之。但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门第、教育、财产或收入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当然资产阶级议会的代表性是有局限的。
在中国,全国人大代表也都是由选举产生的,我国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主权性,即议会在国家政权中有着较高的地位和较广泛的权力。现代议会形成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人民主权思想,而所谓主权在洛克、卢梭看来就是立法权,就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在民就是强调人民享有国家的最高权力。议会既然是代表人民的,自然应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有很多国家都在宪法里明确将议会规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如日本,“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美国建国时由于特别强调三权分立,因而没有在宪法中明确将国会规定为最高权力机关,但是从三个国家机关在宪法中的排列顺序看,还是可以说国会居于最高地位。出于制衡原则的考虑,美国宪法规定了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但是国会仍然能以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再次否定总统的否决。国会的最高权力也由此有了充分的体现。除立法权外,国会还有对总统的弹劾权、对高级官员的任命同意权及弹劾权、对国家预决算和总统缔结条约的批准权等权力,这些权力也都可以归结为对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各国的议会和美国国会的权力不尽相同,但是除了都拥有立法权之外,也都拥有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对政府的监督权。立法权和对政府的监督权是现代议会的两大基本权力。为了保证议会的权力,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两院议员,除犯有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也不得因其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其他任何地方受到质问”(第一条第六款)。这一规定现在几乎已经成为各国宪法之通则。
在中国,我国宪法第七十四条就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第七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更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人尽皆知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具有现代议会的一些基本特征。这表明现代国家(无论是什么国体,无论是什么社会制度)的代议机关是有着一些共性的。实际上,列宁早就根据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实践,一方面激烈地抨击资产阶级议会只是“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镇压人民、压迫人民。”另一方面又指出,“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废除代议机构和选举制”,“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么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1]不难看出,列宁在这里抨击的是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阶级本质,所要采纳的是资本主义国家议会(代议机构)的组织形式。列宁话中包含的意思,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为,现代议会只是一种实行间接民主的代议机关,是实现民主的手段,其本身是不具阶级性的。这种代议机关,资产阶级可以用,无产阶级同样可以用。这是因为,从宏观看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基本处于同一历史发展阶段,两者有着大体相同的生产力水平和文明程度,决定资本主义搞代议制(间接民主)的客观因素同样制约着社会主义,无产阶级也不可能超越客观历史条件限制,普遍地实行直接民主。既然只能实行间接民主就必须建立一个代表机关(代议机关),事实证明无产阶级的确也都采用了现代议会这种实行间接民主的代议机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包括中国在内的一批社会主义国家都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因此国家政权中都有一个代议机关。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中国的代议机关,也可以说就是中国的议会。
全国人大作为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代议机关(议会)也具备现代议会的三个基本特征,这是其能与其他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议会进行交往的基础。如今,中国全国人大与世界各国议会之间的交往已经越来越频繁。
注释:
[1]《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9~211页。
(李建新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政治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