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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法律行为
中广网    200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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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3日,中国广播网记者余京津、郑强就汶川地震孤儿收养问题采访了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处处长王素英。

    记者:其实收养是一个法律的行为。如果一个人决定要收养孩子,对他来说会发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王素英:收养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构成权利和义务。作为收养人来说,有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的义务。一旦收养行为确定之后,在法律意义上,这个孩子就是自己的孩子。

    记者:他跟自己亲生的孩子没有任何区别。

    王素英:没有任何区别。同样,被收养的孩子,按照《继承法》也有继承家庭财产的权利。作为被收养人,他长大以后,也有赡养收养人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记者:我们现在听说,有些人出于热情,他们想自发组织小分队,到灾区直接把孩子抱养过来。您认为他这种做法妥当吗?

    王素英:抱养?我不太确定你说的概念,但是从我们这儿来说,收养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这样做,对孩子不太负责任。对自己同样不太负责。因为这种抱养,将来孩子的户籍,孩子的学籍,会出现一系列问题。他到底属于什么地方的人?他是谁的孩子?都不确定。所以我想如果有意愿领养,通过领养的程序,这是一种。

    如果还有一种人,是仅仅想帮助我们这些孩子,我们讲叫助养,你可以定项助养一个孩子,助养几个孩子,也可以不定项,我只是给福利机构,给相应的机构,由这个机构来照顾这个孩子,我们这叫助养,等于帮助这些孩子长大成人,这是我们说的助养。

    另外像现在从福利机构来说,很多年来一直在推行家庭助养,我们有很多人我们没有做好收养的准备,但是我又很想对这个孩子表达我的一种爱心,很想让这个孩子到家庭里来,可以通过家庭寄养,福利机构可以交给你来帮助机构来养育,但是监护区是在福利机构,他没有监护权,但是她有临时平时照顾这个孩子这种责任这种权利。

    记者:他们之间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关系。

    王素英:是的。

    记者:除了寄养、助养,还有没有其它的形式可以让这些想对孤儿献爱心的人表达他们的情感呢?

    王素英:我们刚才讲了三种形式,收养、助养、寄养。再比如说,我有某方面的技能,我可以到灾区做志愿者。比如我是心理方面专家,我可以帮助孩子调节心理,如果是教育方面的专家,可以指导一些孩子学习等等。如果我什么专业都不是,但我可以照料她的日常生活,这也是很好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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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胡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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